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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怎么办?

来源:戏光游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第一次鉴定结论起的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医疗事故等级,一般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经过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判定,及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出了医疗事故医院不愿承认的,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首先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或者起诉到人民。到提起诉讼后,会安排时间进行开庭。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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