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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有司法鉴定所是医院的吗

来源:戏光游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两次鉴定结果不一样的,以后一次的司法鉴定结果为准。因为前一次司法鉴定结果因有争议才会有一方提出重新鉴定,因此以重新鉴定的结果为准。如果两次鉴定结果有微差,可以理解。如果差距太大,可以向司法局或司法厅投诉,要求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认定,也可申请撤销。法律客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重新鉴定的费用,一般是申请人承担。但是也有法定例外的情况。如果出现一下情形,重新鉴定费用依旧由机关承担: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办案人民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第一百条 鉴定费用由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申请重新鉴定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有例外情况。如果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不具备专业知识、鉴定意见不足、故意虚假鉴定或未回避等情形出现,机关仍需承担费用。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重新鉴定的费用,一般是申请人承担。但是也有法定例外的情况。如果出现一下情形,重新鉴定费用依旧由机关承担: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拓展延伸二次鉴定费用的承担方式及相关规定二次鉴定费用的承担方式及相关规定是指在进行二次鉴定时,涉及到费用支付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二次鉴定费用由需要进行鉴定的一方承担。具体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达成一致,也可以根据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进行支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鉴定结果对某一方造成重大影响或公益性质的鉴定,费用支付责任可能会有特殊规定。当事人在进行二次鉴定前,应当了解相关费用承担方式和规定,以便做出相应的决策和安排。结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申请重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机关可能需要承担重新鉴定费用。例如,如果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缺乏专业知识、鉴定意见明显不足或者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机关应当承担重新鉴定费用。对于二次鉴定费用的承担方式及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在进行二次鉴定前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便做出适当的决策和安排。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办案人民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第一百条鉴定费用由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以后一次司法鉴定结果为准。2、因为前一次司法鉴定结果因有争议才会有一方提出重新鉴定,因此以重新鉴定的结果为准。3、如果两次鉴定结果有微差,可以理解,有的差距太大。可以向司法局或司法厅投诉,要求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认定,也可申请撤销。对司法局处理不服,可以到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都是免费的。法律依据:《证据法》第八十七条 人民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专家,进行鉴定。人民依职权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国库列支。《证据法》第九十三条 公诉人或当事人对于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经释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鉴定人,人民再依职权指定一名鉴定人,进行共同鉴定,并在共同鉴定书中表明各自的鉴定意见: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手段或仪器等违反科学常规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能性不大。再次鉴定是有有效期的,从伤者领取到鉴定结论起15天内向省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超过期限将不在受理二次鉴定。如果伤者不是再次受工伤的话,那么在领取到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以后,可以做复查鉴定。如果伤者再次受工伤,那么可以工伤认定、鉴定的程序再次申请工伤认定以及鉴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结果与再次鉴定结果不一样的原因由于检材的不同、鉴定方法的不同以及鉴定专家认识上的差异重新鉴定结果往往会与第一次鉴定意见有所差别,哪一个鉴定意见更准确,要通过质证机制进行认定。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委托人对检材的真实性负责,建议由当事人双方对检材共同认可后,以避免和减少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意见的争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医鉴定是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来出具。根据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法律依据:《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院一般是不可以做司法鉴定的,做司法鉴定一般是具有鉴定许可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才能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所主要是从事司法鉴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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