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留多久1、对犯罪嫌疑人最多拘留37天。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犯罪嫌疑人会有案底吗犯罪嫌疑人不是犯人,不会留有案底,最终是否留有案底,要依据的判决。被判无罪,不会有案底;经审判后认定有罪的,会留下案底。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会封存犯罪记录。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表明:人民和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在未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下,其人身自由进行审查不得超过12小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对此有不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机关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这一规定表明: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未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时候可以其人身自由48小时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的这两条规定,显然给了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既可以适用传唤、拘传其人身自由12小时,也可以适用留置其人身自由48小时的选择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机关传唤、拘传超过12小时时,往往用留置作为超时的依据。这样,刑事诉讼法对机关关于传唤、拘传的时间规定就失去了意义。所以笔者认为,人民法规定的留置时间应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吻合,应改为12小时。适用拘传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五十条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第六十三条人民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第六十四条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由司法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第1种观点: 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机关的将嫌疑人带往机关,进行盘问或讯问。但是,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留置盘问是机关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机关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由《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它只对刑事诉讼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诉讼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规定,而留置盘问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留置盘问没有约束力。机关的在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公务时,可以依照《法》第9条的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但是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但无论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都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对此,《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机关联系。协作地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一、应当如何进行传唤、拘传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在采用拘传时,必须严格掌握拘传的条件。拘传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二是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2)对于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现场或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也就是说,指定的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当时工作生活所在的市、县的、派出所、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县。(3)对犯罪嫌犯人进行传唤和拘传的时候,需要出示人民或机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人民和机关证明侦查人员身份、执行讯问任务的证明信。《刑事诉讼法》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口头传唤适用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此时只需出示工作证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就可以进行口头传唤,而不需要其他的证明文件。(4)在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即传唤、拘传所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5)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留置措施是检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1、执法方式不同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机关、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从执法上看,留置是指经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2、实施主体不同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机关。人民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留置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法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3、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留置措施不属于刑事拘留。“留置”措施,这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对于监 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者的区别是:第一,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留置盘问是机关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机关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第二,时间规定不同。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机关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到期不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拘传只能适用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唤不到案的,或如不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消息的情形。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拘传不得连续使用,拘传时间届满,对被拘传人未依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九条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规定,机关在进行询问时,如果没下拘留证,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一天)之内放人,否则就构成非法拘禁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为了加强对机关办案单位实施留置措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人民法》和《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机关办案单位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包括延长留置),必须在实施后半小时内采用电话、书面、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将下列情况报同级机关督察部门备案:(一)被留置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案由、留置地点及起止时间;(二)办案单位、批准人、承办人。3、机关办案单位实施留置措施的,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分别情况,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电话警示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察。对城区机关办案单位实施留置措施的,应当进行现场督察;对非城区机关办案单位实施留置措施的,可以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现场督察,也可以通过电话警示等方式进行督察。4、督察部门对留置措施实施情况的现场督察主要包括:(一)法律手续是否齐全并合法有效;(二)符合法定时限、法定范围;(三)留置室的管理有无违反规定。(四)有无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被留置人员的行为;(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5、督察部门在现场督察时发现办案单位和民警在实施留置措施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机关督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当场制止、纠正,发《督察通知书》、《督察建议书》、《督察决定书》、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等督察措施进行处置。6、机关办案单位及其办案民警实施留置措施后未按本规定第二条要求报送备案的,办案单位直接负责人及办案民警要作出检查。年内有两次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对办案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办案民警要予以停止执行职务,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作出检查;年内有三次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对办案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办案民警要予以禁闭,对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予以停止执行职务;年内三次以上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或因不按规定报送备案而造成后果的,对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及办案民警要给予纪律处分。7、督察部门要积极履行对机关实施留置措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职责。各级机关要为督察部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员和装备保障。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带到机关开始计算,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机关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机关,经该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带到机关开始计算,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机关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机关,经该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带到机关开始计算,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机关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机关,经该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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