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必须登记。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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