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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的登记我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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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明文规定了一些财产的抵押必须到法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后,该抵押合同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了除法定的必须登记的财产之外,其它财产在进行抵押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双方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财产的抵押,如果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则没有公信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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