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的区别及其程序。破产重组是企业在资不抵债时向申请,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参与重整的主体不同,管理人职责不同,重整企业有多种措施可采取。破产清算是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债务人在重整中管理财产并执行重整计划,而在清算中财产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分析
一、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不同。
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二、什么是破产重组
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则。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是相互连接、有机结合的,是避免企业破产并给以复兴的机会。
三、什么?是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结语
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在参与主体、管理人职责、重整措施、担保物权、职权大小等方面存在差异。破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向提出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破产清算是指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重组具有强制性,而破产清算主要由清算组负责。重整中可采取多种措施,而清算主要由管理人接管财产。了解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对于企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裁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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