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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

来源:戏光游戏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包括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禁止解除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期满时若存在上述情形,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后终止,但患职业病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合同终止需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中保障员工权益的条件

劳动合同中保障员工权益的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一些情形,用人单位在这些情况下不得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这些条件旨在保护员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享有稳定的就业和合理的待遇。常见的条件包括:员工怀孕期间、享受婚育假期间、患病或受伤期间、参与法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计划、依法参与工会活动等。通过明确条件,劳动合同能够为员工提供更多的保障,减少不合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包括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应在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合同终止应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执行。通过明确保障员工权益的条件,劳动合同能够确保员工在工作中享有稳定就业和合理待遇,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二节劳务派遣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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