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所属林地的活立木采伐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木材运输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工程项
(一)工程名称:20__年镇村标段林木采伐及运输工程
(二)工程地点及林班号、小班号
镇村林班小班,采伐面积约________________亩。详见附件采伐作业边界区划示意图。
(三)工程款基本价及计量:
工程款单价标准详见表1.工程款单价采用“___”作业的定价方法,
按伐木、打枝、造材、集材、归堆、装车及必要时木材运出林区等林木采伐工序所含的机械费、人工费,临时生活设施费等费用进行定价,并区分规格材和非规格材的分类标准计价。表1价格是基本价,实际结算单价按本木材运输合同履行。
木材计量方法:
⑴规格材优先在林地交货,以甲方设在贮木场地磅为准。
⑵非规格材数量以林地装车运至东美厂过磅重量为准
第二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解决林木采伐的相关手续,办理林业管理部门所需的相关证件,并按第十条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2、派驻采伐技术人员监督乙方按约定进行林木采伐和运输。
3、派管理人员监督乙方伐区内林木的管护情况。
4、处理因权属、界至不清所引起的纠纷,并承担相关费用。
5、负责伐区内现有林道的机械维护。
6、督促检查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
7、预支乙方进场作业前期基本费用元,作为乙方的正常施工、生活及其他所需的经济垫付,日后从结算的部分工程款中按期扣除。(双方协商:分次扣除)
(二)乙方义务
1、组织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生产、生活材料进场。负责属下施工人员的劳动纪律、工作管理、安全生产、劳动木材运输合同、等事项。采伐、集材等方式及工具由乙方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和自备。
2、对照小班采伐证内容、范围进行摸底调查,确定并标记伐木顺序和作业小班总的树倒方向、集材方式、小型集材道及路边的归楞地点及临时堆场。
3、负责采伐人员具体的日常施工安排及相关事宜。
4、保证本木材运输合同签订后3天(日历天)内进场施工;保证本木材运输合同签订5天后达到每日50吨以上的产材量(可延期天数除外)。
5、乙方的生产施工务必按采伐证、施工木材运输合同规定的采伐范围、标准进行采伐。
6、乙方在采伐时应做到边采伐、边打枝制材、边集材归堆;上午采伐集材下午装车,尽量做到当天采伐当天运输当天过磅,原则上林地不留木材过夜。
7、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技术标准和小班摸查情况自行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注意事项、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并进行施工。组织工人时应根据运输及当天林地不留木材等特点进行分组分片,安排当天工人施工。承担因施工组织不当所造成的相关财产损失及因此延误工程造成甲方的损失。
8、生产施工必须按本木材运输合同所要求的技术标准执行,并接受甲方监督。清理后伐区验收时林地没有可利用桉树木材及活立木,伐根高不超过标准,未达标准的按本木材运输合同规定予以赔偿。
9、木材须根据实际地形及通道状况堆放,所有已采伐木材尽快归集到林地内临时堆场按标准分类堆放,以便于装车运输。
10、承担伐区内管理不善的部分责任。
11、承担施工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费用,负责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伐区作业。施工前必须划定好安全作业警戒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施工人员要养成喊山的习惯。非工作人员特别是当地村民在施工期间不得随意进入施工工地捡拾采伐剩余物。如管理不善导致发生以上安全事故及其纠纷,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12、承担施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如因作业不慎损坏到林地周边的房屋、作物、林果、竹木、墓碑、神位、架电线、光缆、引水管(渠)或其他设施的,由乙方自行妥善处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承担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或生活中的失误而引发山火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严格执行山上施工的相关防火制度。
14、有高、低压电线通过的地方要注意安全,小心作业,严格控制好树的倒向,若乙方违章作业,承担所发生意外事故的相关责任。
15、乙方有责任管理已方人员不参与偷盗所采伐木材,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16、不得将工程转包或中途退出,否则须承担相关损失及责任。
第三条工程期限
(一)工程总工期为:20__年__月___日前进场,工期为天(本木材运输合同按自然天数计算)。完成时间为20__年__月__日前。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双方代表现场验证签字后,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各自承担己方因此引起的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调整本木材运输合同项下林地经营计划,延长工期采运工程。
2、因村民阻碍或主道路不通等外部原因而使木材暂时无法运输而影响进度,伐区林道维修或桥梁、公路修筑等问题引起不能及时或延缓通车运送原木。
3、甲方未能按木材运输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而影响施工。
4、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如雨季、台风、水灾、地震等)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技术标准
甲方对该项林木采伐工程施工除执行上述标准外,还特别强调下列技术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这些标准进行施工作业,接受甲方及林业部门的监督与验收。
1、造材规格:砍伐、打枝、造材与集材时应采用必要措施确保木材不劈裂、破裂和损坏,确保木材的使用价值不降低。按甲方规定的造材,进行分类归堆,以便装车运输堆放、过磅计量、结算工程款。
(规格造材:实际小头去皮直径≥(6)厘米,弯曲度
2、原木装运前甲方现场检验人员会同乙方办理检验出货手续,并填写相关单据。
第五条设计施工与变更
(一)采伐图纸经甲、乙双方进行技术交底后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更改。
(二)施工中甲方如需修改或变更采伐标准、采伐范围等,应提前通知乙方,因此如需增加施工时间的,经双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条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交货时间:伐倒木材要求在当天集材到林区公路旁能堆放木材的位置,并且原则上当天装运交货,因故其它原因,必须在48小时内装运交货(雨天、台风、修建道路、调运车辆维修等意外情况不能正常运输除外)。
(二)交货地点:根据甲方安排,规格材非规格材直接装车后在林地交货。
第七条工程验收
(一)工程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工程队自查填质量检查验收报告表甲方现场施工员及工区加具意见甲方采伐部接到要求验收的报告后五日内安排正式验收填验收结果报告表。
(二)验收检查及自查项目如下:
1.伐桩高度检查:
⑴抽查面积:按小班面积的1%抽查,分别设“带状标准地”尽量涵盖林地的上中下部,调查其总伐桩株数,检查不合格(伐桩超高、树头破裂、抽心)所占百分比。每个抽查点随机检查半亩面积(比如亩植148株抽查74个伐根,亩植111株抽查55个伐根)。
⑵合格达标确定:按百分率≥95%(合格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整数,下同)者为合格;<95%者为不合格,不合格者按违约条款执行。
2、林地检查:林地采伐剩余物没有覆盖在伐根上,达不到要求的限期返工。
3、伐倒木、活立木清查:
⑴集材质量检查:
清山检查,为了不造成浪费木材,采伐必须严格按要求操作,当乙方完成采伐作业时,乙方首先进行自查,然后向甲方申请质量检查验收。
自查内容:
①有、无遗漏伐倒木材及活立木;
②查有、无可利用的尾(树梢)材、木段等。
⑵检查及处理办法:
①检查验收方法:由甲方委派技术人员、同乙方负责人一起实行林地巡查,以小班为单位,按自查内容把林地内所有残留桉树木材进行清理归堆。
②处理办法:清查出来的木材进行归堆计量后,按小班清查出木材的数量值,以2倍工程款的金额赔偿,
第返工及其责任
甲方对施工时或质量检查时发现质量问题的,乙方须即时返工及整改,因返工超过工期的,乙方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工程款结算价、支付方式及期限
(一)双方按下列完工期限确定结算价:
1、工程在木材运输合同规定工期(含顺延期限)内完成,木材全部运出且林地又能全部通过验收的,作为准时完成者,甲方按基本价结算所有工程款。
2、工程在木材运输合同规定工期(包括有顺延期限但已届满的.情形)届满后的20天内完成,木材全部运出且林地又能全部通过验收的,甲方按基本价的100%结算工程款。
3、工程在木材运输合同规定工期(包括有顺延期限但已届满的情形)届满后的20天内未完成的,或乙方及其聘用人员参与偷运所采伐木材被抓获的,双方不用办理任何手续,本木材运输合同无条件自行解除,甲方已支付工程款即为结算工程款,如有未付工程款甲方无须支付给乙方,且作为乙方违约金不以退还,剩余活立木及林地已采伐木材由甲方无偿收回后根据具体情况交由第三方继续完成采运工作,乙方不就此产生任何异议。
4、乙方采伐的木材数量在交货量达到300吨以上,甲方根据已采运木材数量按基本价支付应付工程款的85%,木材运输合同项下采伐小班均验收通过后5日内按结算价支付剩余工程款。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本木材运输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违约金赔偿甲方。
1、乙方没有按时在本木材运输合同签订后三天内进场施工;
2、乙方不能保证本木材运输合同签约三天后达到约定的日出材量(以磅码单、检尺码单为准);
3、乙方逾期完工20天以上(顺延天数除外)。
(二)、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
(三)、按本木材运输合同条款验收,对未达到技术标准及违反约定的除按前述约定处理外,下列情况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乙方以违约保证金额赔偿甲方,不足部分甲方从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中抵扣后乙方另行赔付。
1、在林地进行规格材检验时,质量合格率≥95%为合格;若造材质量低于合格以下的,则扣除该车30%的工程价款【计算方法为:(95%-合格率)×100×本车木材数量×工程款单价×30%】。
2、对于采伐人员,凡是不听从甲方现场施工技术人员(伐区安全生产监督员)指挥的,不按木材运输合同要求采伐的,在采伐、集材、归楞、清理中损坏桉树萌芽木较多的,木材任由无关人员检拾不制止、不报告的。
3、乙方及其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不听劝告的,可根据情节按本木材运输合同相关条款及附件1(采伐施工安全木材运输合同)赔偿。
(四)、如有乙方或乙方所聘用人员参与偷运甲方木材,除由当地森林予以处理外,木材运输合同可无条件自行解除,解除时除前述约定外,甲方另向乙方追诉所偷盗木材价款的四倍赔偿。
(五)、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相应损失。
第十一条附则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时间:__年_月__日
甲方:浙江亚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承运车辆牌号:__________;车辆类别:中卡货车。发动机号: ,车架号,目前车辆正常行驶,车况良好,灯光及各种设备部件齐全,机器运转正常不烧机油。该车的行驶证、购车附加税、手续齐全,此合同乙方签字后即代表乙方已收到该车和以上手续。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
一、合同标的: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其所有的运输设备交由乙方经营。甲方对乙方承包车辆拥有调派权并向乙方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合同期限:
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一)承包费用标准: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优先承运甲方要求承运的货物,除外乙方可自行接单,甲方承运货物按每公里1.8元结算。
(二)车辆保险、维护检测、油材料、汽车保养、违章罚款、税额、赔偿金、等费用乙方承担,如甲方代付的,将去支付运费中予以扣除。
(三)承包车辆每台车收取3万元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一次交清。合同期满3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利息不计)。
四、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生产需要调派乙方承包车辆并指定服务区域和行驶路线;因市场因素有权暂停或停止使用乙方承包车辆。
2、甲方管理人员有权检查乙方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技术性能状况,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若乙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问题、服务质量问题,以及车辆技术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时,有权要求乙方停车整改或终止合同。
3、甲方有权对乙方运输过程中的其它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拒不改正时可对乙方进行处理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4、有权调查乙方承包车辆及人员发生交通及服务质量事故的原因及影响,并有权根据事故影响程度依据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理和处罚。
6、甲方有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运费的义务。每月5号结算上月的运费,否则,每迟一天按结算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二)乙方的权力义务:
1、按照甲方要求承运甲方委托的货物,并保证服务质量达到客户单位满意。
2、乙方承包车辆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车辆年度检测标准,按国家或地方车管部门规定、定期检验、维护车辆,始终保持车辆性能良好。
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将本协议约定的承包车辆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遵守甲方与用车单位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安全合同的内容和约定。
5、车辆保险(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乘坐险等附加险种)、维修检测、停车、燃料、过境费、装卸费等费用及乙方雇佣人员的工资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6、承包车辆运行的外部关系协调由乙方负责,交警、路政、超限及路阻等外部协调费用乙方全部承担。
7、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除本车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车辆,保证安全行驶。
8、协助甲方做好工作量签认,运费结算等工作;并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
五、其他约定:
1、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承揽毒品、危险品、走*等违法犯罪的运输业务。
2、乙方不得做出有损甲方声誉,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事情,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运费中扣除相关经济损失费用。
3、乙方承包车辆因泄漏、坠落、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4、乙方承包车辆发生货物,被盗、遗失、贷损、贷差。交贷不清等情况、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对所有承运货物,车载人员负全部安全责任,若造成人员伤亡或承运货物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6、因第三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赔偿后再向第三方追偿。事故的处理与赔偿,由乙方与责任方按相关程序解决。
7、乙方出现驾驶员酒后驾车,将交他人驾驶的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清退车辆和驾驶员。由此影响甲方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驾驶员擅自将车交他人驾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9、保养及更换机油必须有甲方人员在场,每15000公里换一次。
10、审验手续时应积极到有关部门办理,不得延误,如有延误所造成的有关罚款,从乙方履约金中扣除。
11、承包期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债务、违法行为与甲方及车辆无关。
12、乙方如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范围之内的责任损失,应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进行索赔,并及时通知甲方备案。承包期内,若有重大事故及人员伤亡与甲方无关,乙方全权处理解决。
13、承包期间如车辆发生自燃和火灾,甲方的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支付。
14、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全部手续(行驶证、保险卡、购车附加税等)交还甲方,甲方不能确定乙方在承包期内无违章违法行为后,甲方可核实后再退还乙方乙方履约金。若甲方故意拖延时间,则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除本金外再加银行同期利息的滞纳金。
15、承包期结束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应提前15日与甲方协商签合同,如乙方不愿再承包应在合同终止前八小时,将整车辆交给甲方(注:应提前将车辆维修好)。如乙方拒不执行,视为违约,出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外,履约金没收。
16、如甲方需要见到车时,乙方应随时让甲方或甲方安排的管理人员见到该车。如乙方无故推辞视为违约,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1~3万元不等。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承包车辆因长时间的维修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甲方可视情况按照影响天数扣减结算金额并对乙方经济处罚;对严重影响生产服务的,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合同。
2、对乙方承包车辆及人员违反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理和处罚,直至暂停或终止合同。
3、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限期内缴纳违约经济处罚,否则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运费款项中扣除。
4、乙方承包车辆不按时年检,甲方可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1至5万不等的违约金。
5、甲、乙双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赔偿对方1至5万不等的违约金。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双方同意交当地人民判决,双方必须执行判决。
八、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其中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年
电话:电话: 电话: 月日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近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托运方(简称甲方): 签订日期:
承运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并根据合同有关规定,经过协商订立货物运输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将货物由运至,货物名称:,运输单价:×元/箱,重量:每箱吨,合计重量:吨(箱),合计运输费用:×元。
二、乙方接到甲方发货通知后,乙方必须准时安排车辆及时装货,不得拖延时间。
三、乙方在运输途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做好应急措施,如有违约后果乙方自行负责。
四、乙方在运输途中,货物如有损坏,乙方应按价赔偿给甲方。未按照时间将货物送达规定地点,造成的延误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凭有效的货物接受附件和运输与甲方结算运输费,甲方根据合同每次运算价及时支付给乙方运费。
六、乙方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货物运输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______;
承运方: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
│ 货物编号 │ 品名 │规格│单位│单价│数量│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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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
货物运到期限_____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_________
第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___ 承运方:___
代表人:___ 代表人:___
地址:____ 地址:____
电话:____ 电话:____
开户银行:__ 开户银行:__
帐号:____ 帐号:____
__年__月__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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